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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公告

全县各用人单位: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非法雇佣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保护好青少年是全社会的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各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三、用人单位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在全县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重点对KTV、网吧、足疗店、饭店、烧烤店、宾馆等餐饮娱乐业及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工地非法使用童工违法行为“零容忍”,从严从速打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与参与。发现费县辖区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线索的,欢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举报受理单位: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举报受理地址:费县胜利路6号(县实验小学北侧)

举报受理电话:0539-2110239 17853966277(微信同号)



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