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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0539-5221558

现场咨询:费县财政局,费县文化路18号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4日以费政办发〔2024〕1号文件印发,自4月4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我县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费政办字〔2019〕11号),文件已到期,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省清理规范税费优惠政策及审计有关要求,需要重新制定。

(二)省财政厅发文要求统一规范。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配套费组成部分和使用方向保持不变,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变更。

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征求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的意见,征收标准参考市直及其他县区的配套费征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及重要举措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5章18条。配套费合并为一个标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

凡在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

(二)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整合后: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在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0元。

工业企业在县城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0元。工业企业在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同类建设项目,按统一标准执行,不再区分是否配备集中供热、供气、供水。

(三)减免规定

《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对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归类和细化,减免项目主要是: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2、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3、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6、人民防空建设项目;7、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9、工业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审批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四)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1、《办法》对县城中心城区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规范。一是供热、供气、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县住房建设部门根据各专业经营单位资金需求,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县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二是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申请拨付资金。三是县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2、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返还乡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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