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 ||||||||||||||||||||||||
2024-05-3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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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费县应急管理局 被委托单位:费城街道办事处、朱田镇人民政府、 梁邱镇人民政府、石井镇人民政府、新庄镇人民政府、 马庄镇人民政府、探沂镇人民政府、胡阳镇人民政府、 薛庄镇人民政府、东蒙镇人民政府、大田庄乡人民政府、 上冶镇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等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单位在本辖区内以费县应急管理局的名义,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 1、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对列入当年执法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以及按照委托权限,对县应急管理局列入当年执法计划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并负责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2、对检查和行政处罚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执法权限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在委托执法权限之内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裁量后符合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除外)。 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保障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健全执法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本单位执法人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计划要与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调一致。 4、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执法程序 1、受委托单位参照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开展委托执法活动,必须具有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2、受委托单位立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使用《山东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19年版)》的执法文书。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按正常程序进入财政账户。当场处罚的案件,2日内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并录入山东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系统;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提交县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权限上报乡镇(街道)管辖领导批准,批准后24小时将有关情况录入山东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系统。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越委托权限的,依据相关规定,经乡镇(街道)管辖领导审批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移送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五、委托期限 2023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特此公告。 费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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