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实施方案 | ||||||||||||||||||||||||
2024-03-0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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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强制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必须实施免疫(布病净化场、小区除外)。各乡镇和规模养殖场户可根据本区域内的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实施全面免疫。 (二)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照非免备案的有关要求到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要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企业的抽检力度,强化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果断处置。各乡镇要在6月底前、12月底前向县畜牧主管部门上报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企业及其监测监管情况。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乡镇和规模养殖场户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确定需要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的,首先要上报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由县级逐级上报到省畜牧主管部门。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应免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拟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逐级上报省畜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县对辖区内应免牛羊实施全面免疫。全县奶畜原则上不实施免疫,个体检测阳性率≥5%的奶畜养殖场户可向县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畜牧局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免疫前对检出阳性的奶畜清群,产奶畜一律不得免疫。鼓励以养殖场或县(区)为单位退出强制免疫开展监测净化。 (三)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布病净化场或小区除外)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口蹄疫的抗体免疫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疫苗免疫或购买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接种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免疫实施方案。 各乡镇要根据本计划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在2025年之前继续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全面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按程序自主实施强制免疫。 (二)科学选择疫苗种类。 2025年之前,规模以下强制免疫疫苗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组织集中招标采购。主要供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使用,主要有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Re-13株+H7N9H7-Re-4株+H5N8R-14株)、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HM/02+AKT-III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者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布鲁氏菌活疫苗(S2株)。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和程序化免疫需要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疫苗。疫苗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深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在全省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基础上,逐步扩大到专业户,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除不供应规模养殖场外,原则上不再供应专业户。各畜种专业户标准由各市参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自行确定。确实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专业户及散养户,2025年之前继续由当地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并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兜底服务,确保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免尽免。 (四)规范疫苗调拨使用。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县级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进一步完善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固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保障疫苗供应和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政府采购疫苗。 (五)开展免疫技术培训。 继续按照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免疫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以及消毒、个人防护等内容,要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六)建立强制免疫档案。 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标识及疫苗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乡镇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乡镇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且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一一对应。 (七)及时报告免疫信息。 全县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每年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工作,按规定逐级报送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规范处置免疫副反应。 在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进行免疫时,发现免疫副反应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抢救治疗,注射疫苗反应严重或因疫苗反应造成死亡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将有关照片、免疫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并做好协调处理。 五、经费支持 取消省级疫苗资金专户,不再进行强制免疫疫苗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将强制免疫补助资金支持重点逐步转向监测、流调、扑杀、净化等。强制免疫疫苗资金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规定的测算方法与其他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一起切块下达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对兜底所需强制免疫疫苗,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组织从疫苗生产、经营等企业进行政府采购。 六、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执法;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七、监督管理 (一)免疫责任 要进一步强化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场到户到人。落实自购强免疫苗养殖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非免疫企业备案制度,签订防疫承诺责任书。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免疫效果监测 要积极开展免疫效果评价,采用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对免疫畜禽进行抽检,对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组织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质量。 (三)督导评估 要对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县级对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和重大动物疫病全年防控情况,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要求,实行目标绩效管理。 八、相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高发季节、风险区域,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具体措施,协同发力、科学防控,努力将全年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降到最低。 (一)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通过专家授课和技术人员指导,提升养殖场户尤其是中小养殖户的管理水平和防疫能力。推广先进的防控经验和模式,建设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强调对高风险场所如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等进行规范消毒。 (二)科学监测排查。通过网格化管理和疫情监测,早期发现风险隐患。重点关注养殖场户的数据变化、调运违规、非法买卖和畜禽死亡情况。要求精确采样和监测,及时处置阳性案例。 (三)强化检疫监管。细化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规定动作,确保官方兽医按照规定执行。加强对生猪调运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与省外的市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加强屠宰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防控措施,如查验、消毒等,并规范自检流程。对抽检阳性的企业暂停活动,整改不达标者取缔。要求官方兽医进行常态化监督。 (五)严格无害化处理。加大巡查力度,规范病死猪的处理流程。严格管理收集运输车辆,审核病死畜禽数量,加强监检联动,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六)做好应急准备。举行动物疫情应急演练,完善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加强应急值守,畅通举渠道,关注舆情动态,与宣传部门合作,避免社会恐慌。 九、其他 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要充分做好迎接农业农村部、省、市畜牧兽医局春秋防检查准备工作。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2.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3.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4.布鲁氏菌病免疫技术方案 5.猪瘟免疫技术方案 6.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技术方案 7.新城疫免疫技术方案 8.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技术方案 9.炭疽免疫技术方案 10.狂犬病免疫技术方案 费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24年3月6日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照非免备案的有关要求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要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企业的抽检力度,强化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果断处置。各乡镇要在6月底前、12月底前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上报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企业及其监测监管情况。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要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四、免疫效果监测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效价≥4log2判定为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乡镇和规模养殖场户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确定需要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的,要逐级上报到省畜牧兽医局。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综合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应免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进行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四、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 (1)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判定为合格,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2)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结果阳性判定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全县所有应免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拟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逐级上报省畜牧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进行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四、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羊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布鲁氏菌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全县所有种畜,不实施布病免疫。全县奶畜原则上不实施免疫,个体检测阳性率≥5%的奶畜养殖场户可向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免疫前对检出阳性的奶畜清群,产奶畜一律不得免疫。 全县对辖区内应免牛羊实施全面免疫。鼓励以养殖场为单位,创建牛羊布病净化场,退出强制免疫开展布病监测净化。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牛:3~4月龄健康犊牛进行免疫。 羊:3月龄以上健康羔羊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进行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免疫。 三、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四、免疫后抗体检测 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18646-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规定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和ELISA方法检测抗体,评估免疫后的抗体转阳率。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猪瘟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根据猪场实际情况进行猪瘟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猪瘟活疫苗 商品猪:综合考虑母猪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 种公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种母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二)猪瘟亚单位疫苗 种公猪和种母猪一年免疫2次,商品猪一年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生猪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生猪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疫苗种类 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猪瘟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根据猪场实际情况对猪场进行猪繁殖呼吸综合征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阴性场、阳性稳定场(猪繁殖呼吸综合征抗体或病原阳性但没有表现临床症状)不建议免疫。 阳性不稳定场,种母猪一年免疫3~4次,仔猪也需进行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进行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免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其他疫苗,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免疫。 三、疫苗种类 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18090-2008《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生猪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附件7 新城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根据养殖场状况,对鸡、鸭、鹅、鸽子等进行新城疫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商品家禽(肉禽):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禽、商品家禽(蛋禽):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三、疫苗种类 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新城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采用GB/T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二)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场点随机采集样品不少于30份,不足30份的应全采。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HI效价≥24,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8 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根据养殖场状况和辖区内疫情状况进行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采用5倍剂量的山羊痘疫苗,对2月龄以上牛进行免疫。 三、疫苗种类 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山羊痘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附件9 炭疽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根据养殖场状况和历史上疫情状况进行炭疽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对近3年发生过炭疽疫情的地方,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免疫范围,开展预防性免疫,每年的4~5月份开展免疫。 三、疫苗种类 养殖场户自行选择国家批准的无荚膜芽孢疫苗或Ⅱ号炭疽芽孢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附件10 狂犬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根据辖区内疫情状况进行狂犬病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对3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根据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三、疫苗种类 养殖场户自行选择国家批准的狂犬病灭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免疫推荐方案、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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