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
2023-08-01 作者: 点击数: | |||||||||||||||||||||||||||||||||||||||
|
|||||||||||||||||||||||||||||||||||||||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3〕2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费县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二、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 三、县政府部门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提报拟制定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前,需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合法性审核时应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纸质清样文本、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本、起草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等材料。 四、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管理,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发。 附件:费县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费县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