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 ||||||||||||||||||||||||
2023-08-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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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3〕2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涉法(政策)议题包括以下情形: (一)关系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三)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并对外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其他重要政策措施; (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措施; (五)需县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协议、重要行政行为、重大突发事件等涉法事项; (六)县领导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涉法类文件。 行政管理目标考核、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及措施的制定以及向上级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安排事项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要决策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条 提报单位应当在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涉法(政策)议题前,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县司法局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送审。 第五条 提报单位应当在涉法(政策)议题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前,按照规定完成会签并与会签单位就涉法(政策)议题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提报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注明并提交不同的意见。 对于按照规定须进行公示、听证、征求社会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的涉法(政策)议题,提报单位应当在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完成上述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法(政策)议题在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 (一)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审查函; (二)常务会议议题的汇报稿(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拟解决的问题清单和采取对应措施等内容的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等依据目录及文本; (四)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五)提报单位集体研究或者讨论的情况记录; (六)有关单位会签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议题,还应当提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材料。 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提报单位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 涉及我县新增、调整或改革、创新性的内容,汇报稿中应当作出标注,并写明参照政策文件来源。 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本或书面材料的扫描件必须通过协同办公内网报送县司法局,不得通过外网报送。 第七条 县司法局收文时发现上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提报单位限期补送,提报单位不按照要求补送的,县司法局可将提交审查的议题退回。 第八条 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县司法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重大合法性审查事项或者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事项,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之内; (二)应急公共突发事件等县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不衔接;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议题内容合法性的明确判断; (二)就合法性方面的问题或者法律风险,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关建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将审查意见反馈提报单位进行修改,同时转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涉法(政策)议题提报常务会议审议的必备材料,未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提报单位不得提报县政府办公室申请列为常务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提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上级政策规定,导致县政府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提报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年度法治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涉法(政策)议题合法性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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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县政府常务会议涉法(政策)议题提请审查函.docx】 附件【关于《XXXX》的合法性初审意见.docx】 附件【县政府常务会议题提报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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