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费县鲁公庙沿街楼房屋征收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 ||||||||||||||||||||||||
2023-11-02 作者: 点击数: | ||||||||||||||||||||||||
|
||||||||||||||||||||||||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费县鲁公庙沿街楼房屋 征收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费政字〔2023〕3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费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县政府决定对费县鲁公庙沿街楼房屋征收改造项目实施征收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县政府已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经县政府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费县鲁公庙沿街楼房屋征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改造范围:东至鲁公庙沿街楼3#楼,西至滨河东路,南至建设东路,北至鲁公庙社区。 二、房屋征收部门 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费城街道办事处、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