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议题——《费县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解读 | ||||||||||||||||||||||||
2021-10-2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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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印发了《临沂市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临自然资规发〔2021〕54号),对县(区)和乡镇(街道,下同)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依据结果奖励先进、鞭策后进。通过评价奖惩,进一步压实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临沂市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县耕地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起草了《费县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七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包括三条,主要内容是起草依据、目的和遵循原则。 (二)评价办法。包括两条,主要是对乡镇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评价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一是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30分);二是“田长制”工作执行情况(20分);三是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10分);四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40分);五是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加分因素)。 (三)奖励办法。包括六条,主要包括奖励方式、奖励办法、奖励资金使用规定等。 根据年度耕地保护评价结果,按成绩高低,优先推荐为省级、市级耕地成效突出的乡镇,在未被评为省级、市级耕地成效突出的乡镇中,再按成绩排名前3名的乡镇确定为县级耕地成绩突出的乡镇,县政府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的资金奖励。 获得县级资金奖励的乡镇政府应将不低于奖励资金的7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单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县级奖励资金应用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土地整理、地力培肥、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落实等。严禁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乡镇、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四)惩罚办法。包括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惩罚方式、限期整改、督导问责等。 对除因耕地保护工作落后已被市级扣罚资金的乡镇外,再按成绩排名后2名的乡镇,分别扣罚资金20万元。 被市级和县级扣罚资金的乡镇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五)取消奖励资格的情形。包括两条,主要对乡镇取消奖励资格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奖励资格的情形进行细化。 (六)监督管理。包括三条,主要对奖励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和开展绩效自评进行规定。 (七)附则。包括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二、落实建议 1.各级制定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县级层面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暂行办法》。各乡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评价办法,对辖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制定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办法和惩罚办法。 2.确保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落实到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牵头做好乡镇耕地保护评价工作;县财政局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到位;受奖励的乡镇要结合工作实际,对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并确保耕地保护奖励资金规范使用;各乡镇对耕地保护工作落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惩罚,对出现的重大典型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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