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解读——《费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 ||||||||||||||||||||||||
2023-01-1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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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以下简称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的管理,明确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临沂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为18元/平方米,其专项配套费由费县自来水公司收取。供气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按户收取,住宅用户1200元/户,经批准同时安装壁挂炉的2000元/户;零散户和非居民用户按实际安装成本协议收取,其专项配套费由燃气专营公司收取。 新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暖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包含换热站、户外供热管网、楼内立管、远程监控系统、远程抄表系统、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收取标准为48元/平方米;不含远程监控系统、远程抄表系统、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收取标准为33元/平方米,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需要进行供水、供气、供暖配套建设的,除缴纳以上相应费用外,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的土建工程建设费用,由住宅小区用户承担,具体标准根据工程建设成本由双方协商确定。 住宅小区不具备或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可以不缴纳小区内相关专项配套费,具备条件后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小区内专项配套情况及将来配套时的费用承担问题。 实施专项配套设施收费办法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相应专项配套设施,需要接用城市供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负责配套建设。 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小区、农村住房以及城市规划区内非住宅建设项目,不执行本办法。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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