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解读——《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讨论稿)》 | ||||||||||||||||||||||||
2024-01-1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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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办法起草的背景,我县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费政办字〔2019〕11号),文件已到期,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省清理规范税费优惠政策及审计有关要求,需要重新制定。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配套费组成部分和使用方向保持不变,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变更。 二、起草过程 县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相关规定及我县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起草工作,征收流程方面征求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意见,征收标准参考市直及其他县区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制定,并根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配套费的使用进行了规范。该文件已经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程序。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5章18条。配套费合并为一个标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 凡在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 (二)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整合后: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在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90元。工业企业在县城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 50元。工业企业在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同类建设项目,按统一标准执行,不再区分是否配备集中供热、供气、供水。 (三)减免 《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对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归类和细化,并剔除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减免项目。减免项目主要是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1.《办法》对县城中心城区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规范。一是供热、供气、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县住建局根据各专业经营单位资金需求,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县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二是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县住建局提交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由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申请拨付资金。三是县财政局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县住建局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2.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返还乡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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