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议题——《费县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解读 | ||||||||||||||||||||||||
2021-09-0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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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我县需出台《费县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县司法局已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政策背景 校外培训机构对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理应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然而近年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违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裹挟家长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不但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还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已成为党中央高度关注和社会民生高度关切的热点问题。 自2018年以来,县教体局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然而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办法和要求基本都是多年来在不同文件和通知中零零散散的描述,一直缺少相对系统的管理文件。为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指导管理人员更规范高效地实施管理,急需健全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出台一套有据可依、系统规范的管理办法,规范我县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由7个章节20条条款组成。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起草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办学行为分类管理,规定了正面行为管理、负面行为管理、黑白名单管理和抵扣等具体管理制度;第三章正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规定了正面办学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加分办法;第四章负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规定了负面办学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扣分办法;第五章纳入与修复,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被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或者“黑名单”程序和被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或者“黑名单”的修复程序;第六章动态管理,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正式实施时间。 三、涉及范围 费县行政区域内,经审批部门许可、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实施中等及以下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及其他从事艺体、拓展综合素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后续程序 本《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正式发文前由县司法局统一编号,并在发文后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县人大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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