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费县六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批复 | ||||||||||||||||||||||||
2024-07-1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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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费县六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批复 费政字〔2024〕11号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划定费县六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请示》(费退役军人报〔2024〕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划定费县六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请示。保护范围如下: (一)费县烈士陵园60856平方米,西至马头崖村土地、南至马头崖村土地、东至马头崖村土地、北至马头崖村土地; (二)梁邱镇东张庄抗日烈士公墓1185平方米,西至温泉村土地、南至温泉村土地、东至温泉村土地、北至温泉村土地; (三)梁邱镇老虎山烈士陵园2598.32平方米,西至梁邱北村土地、南至梁邱北村土地、东至梁邱北村土地、北至梁邱北村土地; (四)石井镇荆山寺烈士陵园2662平方米,西至大安村土地、南至齐家峪村土地、东至齐家峪村土地、北至齐家峪村土地; (五)朱田镇马口烈士陵园2924平方米,西至由吾村土地、南至由吾村和马口村土地、东至由吾村和马口村土地、北至由吾村土地; (六)新庄镇东山烈士陵园880平方米,西至新庄村土地、南至新庄村土地、东至新庄村土地、北至新庄村土地。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烈士陵园保护管理等工作。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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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费县六处烈士陵园勘测定界图.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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