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县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是指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才提供的租赁型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人才公寓政策制定、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人才公寓建设年度计划,做好人才公寓房源建设筹集、分配、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人才资格审核认定、调查分析人才公寓住房需求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立项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组织建设筹集人才公寓项目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规划选址、用地供应、规划方案审批等相关工作。
县委组织部(人才)及科技、教育、卫健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别负责行业内相关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列入重点项目,推进项目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人才引进情况及住房需求,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人才公寓建设应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与产业布局、人才分布情况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同步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条 人才公寓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建设:
(一)政府组织建设。政府统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以划拨方式供地,建设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结合实际确定人才公寓建设主体,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参与人才公寓建设。
(二)存量住房改建。盘活国有企业持有的旧城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纳入人才公寓租赁房源。在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按照一定比例划转为租赁型人才公寓,其装修费用从县财政资金中列支。也可授权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改建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
(三)用人单位自建。由人才集中、住房需求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
(四)市场化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专业规范的人才住房租赁服务。
第九条 人才公寓建设按照“户型合理、面积适中、适当装修”标准建设。各类户型、面积合理搭配,充分满足不同层次人才的居住需求。租赁型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用品,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
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设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一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 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租金。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含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县城城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未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人才和专科毕业生,租金按照县城城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
以限定租金租赁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县城城区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收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由产权人按照“不高于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建设用地纳入全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应保尽保、优先供应。
人才公寓建设用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供应,符合划拨条件确需划拨的,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支持人才聚集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六条 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人才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建设主体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自筹资金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列入全县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县财政给予2%的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
第四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后,人才公寓面向我县(2022年6月22日以后)企事业单位(含驻费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市属企业,下同)新引进的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一套。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已交纳社会保险;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
第十九条 政府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实施分配。分配程序为:
(一)申请。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承诺);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6.申请人以及配偶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三)复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组织、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中心、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别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进入选房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四)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审查结果和选房人员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组织选房。
(五)选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综合排序等方式组织选房,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摇号或综合排序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布。选房结束后,向申请人发放《费县人才公寓配租确认书》。
(六) 签约。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申请人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持《确认书》、身份证件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只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房源有剩余的,可以向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具体申请程序、分配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为2年一签,租赁居住期限为6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退出住房。在合同续租期间,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居住期满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因特殊情况仍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筹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直接委托具备条件的运营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企业等单位投资筹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单位自行运营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运营。
第二十四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
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人自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才公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通过定期核查、随机抽查、委托第三方普查等方式加强对人才公寓入住及使用情况、入住人员资格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清退。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人才公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公寓;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格复核、租金收缴、房屋腾退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本地或者不在本地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本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安置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用途且拒不改正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公寓保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才公寓申请资格, 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附件:费县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附件
费县人才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人 才 类 别 | 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
符合省《关于印发(引进顶级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组发[2016]25号)引进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国家优秀教师、国家级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人选:国医大师、全国老中医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200 |
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外专双百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齐鲁文化名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等;省级特级教师,齐鲁名名校长;齐鲁名医,山东省名中药专家;其他省份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 160 |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国内外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等。 | 140 |
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 120 |
本科毕业生,取得技师资格的全日制技工院校高职毕业生,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 100 |
专科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 60 |
其他特需人才一事一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