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费县辖区内,经审批部门许可、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实施中等及以下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及其他从事艺体、拓展综合素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行为分类管理
第三条 正面行为管理。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为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表扬或认可的,实行正面加分制度。每年度内每家校外培训机构最高加分为 10 分。
第四条 负面行为管理。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实行负面清单扣分制度。每一年度内赋予每家校外培训机构 20 分的基础分,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相关执法部门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第五条 “黑白名单”管理。对一年度内积分 20 分以上(含 20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其纳入“白名单”。对一年度内积分少于 10 分(含 10 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其纳入“重点监督名单”。对一年度积分为 0 分及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当年年检为不合格并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第六条 抵扣。被扣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如有加分事项,可用加分事项抵扣扣分事项。其中,一次性被扣完 20 分的校外培训机构,不能用加分事项抵扣。
第三章 正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获得教育类国家级荣誉或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 8 分;获得教育类省部级荣誉或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6分;获得教育类市级荣誉或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 4分;获得教育类县级荣誉或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 2 分,以上各类荣誉、表扬包含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文明城市创建、扶危救困、志愿服务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非教育类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一次性加 2 分。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典型经验介绍、提供观摩学习点、承办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集体活动等方面为推动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一次性加 2 分。
第四章 负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 20 分:
(一)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培训场所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九)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 8 分:
(一)违反《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调查的;
(三)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
(四)招生简章和广告没有向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拒不接受资金监管的;
(六)接受资金监管后没有将收取的培训费存入监管账户的;
(七)存在联合串通涨价及其他妨碍市场正常竞争行为的;
(八)给予中小学在岗教师回扣招揽生源的;
(九)选用未经审定教材的;
(十)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反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 4 分:
(一)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通过变相手段收取学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
(二)培训内容和进度存在 “超纲教学” “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违规办学行为的;
(三)内部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公示证照、收费、班级等信息的;群众投诉集中,同一问题被有效投诉 3 次及以上的;
(四)招生量过大致使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未达到 3 平方米,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培训班名称不规范,招收与培训班次不符的学生的;
(五)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受教育者或教职工利益的;
(六)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利用签订的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
(七)违反师德师风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
(八)不按规定报送年检等各类材料致使整体工作延迟的;
(九)聘请中小学在岗教师、无教师资格证或无相应专业能力教师及聘用教师资质不全的外籍人员的;
(十)存在其他一般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第五章 纳入与修复
第十三条 纳入程序。县教育和体育局对拟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或“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书面告知相关培训机构,并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相关培训机构依法提起陈述申辩的,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依法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或“黑名单”名录。
第十四条 修复程序。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完成整改要求,违规主体向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修复申请的,县教育和体育局应自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重点监督名单”。非因主观故意被纳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违规主体应在“黑名单”集中公布前向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修复申请,由县教育和体育局决定是否允许修复。对已修复的主体,县教育和体育局将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黑白名单”每年定期公布,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将“白名单”“黑名单”通过县教育和体育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有效期2 年的管理,在有效期内出现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积分少于20分的,移出“白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有效期 1 年的管理,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违法违规事实被依法撤销或删除的,违规主体应在“黑名单”集中公布前向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县教育和体育局应自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黑名单”;对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有效期 1 年的管理,1 年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完成整改要求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年度积分从每年的1月1日起算,到12月 31 日为一个积分周期。
第十八条 对纳入“白名单”“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有效期自县教育和体育局对外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