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暂行)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发改地环〔2011〕678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水规字〔2020〕1号)《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鲁水节函字〔2022〕25号)《费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费政发〔2011〕20号)《临沂市沂河水量调度实施方案(试行)》(临水办〔2022〕21号)《临沂市水利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通知》(临水资〔202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限制无序取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统筹好生产、生活、生态用水,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完善市场机制,强化政策激励,调节涉水利益关系,加快形成节水型生活生产方式;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法,提高水资源管理精细化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2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4262万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25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到26.17以下,比2020年下降1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1.15以下,比2020年下降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420以上。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参加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许家水库管理中心、县和源水务有限公司、各乡镇(街道))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水利局;参与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和源水务有限公司、各乡镇(街道))
(五)严格取水许可和用水总量控制。把取水许可作为项目建设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时,要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参与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和源水务有限公司、各乡镇(街道))
(六)严格水资源调度和用水计划审批。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严格审批年度用水计划,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度水资源(汛期服从防洪调度)。年度用水计划、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取用水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严格执行《临沂市沂河水量调度实施方案(试行)》,保障基本生态水量。费县重点控制工程基本生态水量指标:许家崖水库140万m3/月,上冶水库13万m3/月,石岚水库13万m3/月,马庄水库10万m3/月,三南尹橡胶坝187万m3/月。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参与单位:县应急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许家水库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七)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把用水定额作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重要技术依据,取水许可审批部门核定取水单位取水量,应当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延续取水许可水量应根据最新发布的用水定额重新核定,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的不予延续取水许可。规划、新改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节水评价要采取用水定额先进值。对超过用水定额核算取水量和供水量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节水评价审查。(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参与单位:县水利局、县和源水务有限公司)
(八)严格节水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含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新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火力发电再生水使用比例不得低于50%;一般工业冷却循环再生水使用不得低于20%;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用水原则上应全部使用再生水。未按照规定配置再生水的建设项目,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若已经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应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并按规定配置再生水;因无再生水配置管网、再生水水质不符合要求等原因无法配置再生水的,延续时可给予一至两年的取水许可,这个期间作为过渡期,要求在过渡期内积极推进解决有关问题,配置使用再生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监管协调机制,由费县水资源管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制度的督导工作,县审批、发改、住建、生态环保、工信、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实施工作。对拒不执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恣意违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许家水库管理中心、县和源水务有限公司、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取水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力争实现各行业取水口监控全覆盖,建设水资源管理智慧平台,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提供技术支撑。(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水资源调度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调度机制,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对生产生活、生态补水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调度水资源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参与单位:县应急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许家水库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