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有效预防、控制和降低农药使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下列剧毒高毒农药(66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克百威、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三唑磷、丁酰肼(比久)、氰戊菊酯、氟虫腈、氟苯虫酰胺。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列明的农药种类由费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补充、调整和发布。
第五条 在出现迁飞、流行性农作物病虫情预警,且级别达“偏重”及以上时,按照《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发改经贸规〔2020〕890号)等规定申请使用储备农药。如储备农药为剧毒、高毒农药,由县政府在本辖区内委托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防治服务,并在统一防治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服务完成后由提供防治服务的单位回收所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组织不得违规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农业生产者要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措施防治病虫害,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农药。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鼓励、保护广大群众向本辖区农业、公安部门举报违规违法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