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2021-07-0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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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省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意见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临沂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农〔2019〕9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6章、16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专项资金的概念、资金统筹、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二章为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了资金的管理机构、分配使用原则、管理部门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责任等。 第三章为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明确了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支持涉农项目范围。规定专项资金可根据我县乡村振兴发展需要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典型示范建设、“五大振兴”工作中其他重点任务。明确规定不得用于非农领域。 第四章为资金分配与使用。主要明确了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支持方式和拨付办法等。规定专项资金由县级预算安排,县人代会批准后县财政局批复下达到行业部门或项目单位。可采取直接投资、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资金折股量化、设立基金等多种支出方式。拨付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为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主要明确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管方式和出现问题后的处罚。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起始期限和有效期。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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