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2021-07-08 作者: 点击数: | ||||||||||||||||||||||||
|
||||||||||||||||||||||||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1〕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市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和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县乡村振兴事业发展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高效”原则,需符合我县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注重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乡村振兴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承担指导督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职责,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并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批。各乡镇(街道,下同)、行业部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包括: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主体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涉农项目: (一)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改厕后续长效管护机制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农村文化广场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接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 (二)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农产品加工园、交易物流园建设,打造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支持建设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构建费县农业绿色发展新格局;支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立和完善生产、加工、仓储、销售于一体的产销标准规范体系;支持农业与旅游、康养、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家乐、民宿、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支持品牌提升战略,加大“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培育区域公共农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三)典型示范创建。支持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美丽乡村等示范片区、示范村创建工作;支持在国内、省内领先的农业农村改革创新工作。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五大振兴”工作中其他重点任务。 第八条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非农领域。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分配或竞争性分配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条县级预算安排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情况,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任务清单,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批后,由县财政批复下达到各行业部门或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和县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实施。可采取直接投资、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资金折股量化、设立基金等多种支持方式。鼓励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实施一般性工程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工作任务,要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村财乡(镇街)管”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上级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有特别要求的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各级、各部门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在政策范围内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县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各行业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施项目情况组织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完成率,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承担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套(骗)取财政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5日。 相关文章: 音频——《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永祥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图解——《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