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
2020-12-2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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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原《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费政办发〔2014〕16号)已经到期,其中部分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不能适应当前上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新要求。 2017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了《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备函〔2017〕22号),指出了“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就如何有效运用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提出了权威性意见,要求地方修改完善相关投资审计监督办法。2017年9月6日,审计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2018年1月21日山东省审计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鲁审投字〔2018〕2号),要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实现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推动投资审计工作全面发展。 近年来,我县政府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项目投资越来越大,较好地改善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环境,促进了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但从审计情况看,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决策、管理、制度、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管理不规范、投资控制不力、违法招投标、高估冒算、损失浪费等问题仍不容忽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越来越重要。 由于政府投资审计对象、部分审计内容和工作要求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和调整,为适应新形势,全面贯彻落实审计署、省审计厅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亟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从制度层面上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范围和内容、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组织实施、法律责任等事项,以规范投资审计行为,切实提高审计监督效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73号)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鲁审投字〔2018〕2号) 三、制定过程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起草,起草过程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后通过,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计管理、审计内容、审计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二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一至七条,共七条。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范围、审计协同配合机制。 第二章审计管理,八至九条,共二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合理制定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复项目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评审结果抄送审计机关。规定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章审计内容,十至十三条,共四条。明确审计的内容为“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等11项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单位提供资料时限及审计时限;明确了跟踪审计相关要求;强调建设单位需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明细等。 第四章审计程序,十四至十九条,共六条。明确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首先调查了解建设单位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下达审计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按审计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规定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后提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复核、审理后,提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并督促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结果进行整改,对发现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二十至二十五条,共六条。明确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资料、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对审计机关聘请的中介机构或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处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处分等。 第六章附则,二十七条,说明《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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