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
2020-12-2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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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0〕1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教体、卫健、人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部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审计部门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或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六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不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职责;不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县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县政府临时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及时列入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将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批复相关文件抄送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评审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书面成果文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部门应加强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报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审计部门应按照工作程序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方案调整、重大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可能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审计部门,并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审计部门提供下列有关资料:项目批复文件、概(预)算、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工程量计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等文件资料、电子数据资料及与项目相关的财务资料和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建设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审计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报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前,应当征求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依法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后,出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同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相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审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聘请的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部门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漏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费政办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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