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 ||||||||||||||||||||||||
2021-09-1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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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县范围内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特制定职责分工实施方案。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9〕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临政办字〔2019〕10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63号)以及《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费政办字〔2020〕16号)等。 三、主要目标 通过在各类园区对项目建设影响差异化较小的同类审批事项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将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体评价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估评价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各级审批部门互认区域评估结果,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四、重要举措 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费县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区域性评估评价的主体单位,探沂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费县粘合剂化工产业园区域性评估评价的主体单位,胡阳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费县航空产业园区区域性评估评价的主体单位,费城街道办事处为实施费县循环经济园区区域性评估评价的主体单位,上冶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费县轻工业园区区域性评估评价的主体单位,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为配合指导单位。 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审批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应强化主体责任,及时主动公开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推动评估成果落地,并报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便相关申请人查询和使用。根据相关要求规定,各类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评估评价成本。适用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的建设项目,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区域性评估评价结果,做出审批决定,不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对于不适用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的特殊项目,需另行单独评估,不得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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