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 ||||||||||||||||||||||||
2021-09-1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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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1〕3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9〕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04号)和《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费政办字〔2020〕16号)精神要求,现将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费县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费县黏合剂化工产业园、费县航空产业园区、费县循环经济园区、费县轻工业园区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功能区域。 根据我县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将费县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费县黏合剂化工产业园作为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先行试点范围,其他园区按照区域化评估评价工作有关要求有序开展。 (二)实施主体及经费保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费县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实施主体单位,探沂镇人民政府为费县黏合剂化工产业园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实施主体单位,胡阳镇人民政府为费县航空产业园区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实施主体单位,费城街道办事处为费县循环经济园区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实施主体单位,上冶镇人民政府为费县轻工业园区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实施主体单位,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为配合指导单位。各园区区域化评估评价实施主体单位负责相应园区经费保障,其他功能区域由实施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园区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经费保障。 (三)共享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应强化主体责任,及时主动公开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推动评估成果落地,并报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便相关申请人查询和使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各类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评估评价成本。适用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的建设项目,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区域性评估评价结果,做出审批决定,不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对于不适用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的特殊项目,需另行单独评估,不得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 二、实施内容 根据《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我县区域性评估评价事项清单为: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园区规划环评制定的行业准入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对已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评价成果数据不超过三年的,可视为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评价成果超过三年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的监测计划重新监测。 各园区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主动公开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成果,原则上三年内应至少编制一次《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报告》,更新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成果,以确保相关数据在有效期内,供入驻企业共享使用。对入驻相关区域、符合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成果共享应用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环评时,不得要求重复开展区域环境现状评估已包含的现状监测,但对有特殊要求或不满足技术导则要求的,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 (二)节能评价 根据全县能源消耗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和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分析实施评估区域的用能现状,明确与各园区产业规划相适应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推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区域节能审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节能评价负面清单(见附件2)的建设项目,需单独评价,不得使用区域性评估成果。负面清单之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承诺备案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局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根据所辖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项目,统一实施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成果供区域内项目使用。对地质灾害非易发区的项目,不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63号)文件要求,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指导目录》(见附件3)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外,已实施区域评估的,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评估范围内已查明有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尽量避让,调整区域边界;经论证不能避让的,要统筹兼顾区域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保护关系,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报告。评估范围内无已查明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直接出具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要强化成果应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不再进行评估评审。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水土保持评估 通过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进行区域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和措施,严格水土保持管控和准入要求,以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提升区域水资源利用效率。 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水土保持评估负面清单(见附件4)的建设项目,需单独评价,不得使用区域性评估成果。负面清单之外的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水利局 (六)水资源论证 通过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在分析本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明确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资源配置方案,提出项目准入水效标准和节约保护措施。 区域水资源论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水资源论证负面清单(见附件5)的建设项目,需单独评价,不得使用区域性评估成果。负面清单之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水利局 (七)防洪影响评价 通过开展防洪影响区域评价工作,对区域内河湖水系概况、洪水对区域的影响、区域内项目对防洪的影响等进行分析,提出防洪影响区域评估意见和防治补救措施,确保区域防洪安全。 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防洪影响评价负面清单(见附件6)的建设项目,需单独评价,不得使用区域性评估成果。负面清单之外的建设项目实行防洪影响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水利局 (八)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依据雷电发生频率、强度、时空分布特征以及国家有关防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区域内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致灾影响做出整体性、区域化评估。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为区域内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制定等提供科学依据。 已完成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特殊规定的特殊工程外,不再单独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费县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全力推进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作为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合力推进改革。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指导我县选定园区主管部门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研究解决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形成的各类评估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 (三)强化督导落实。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的监测评估。同时将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列为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相关文章: 音频——《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图解——《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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