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022-03-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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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539-5979907 现场咨询: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 费县东外环路106号 一、政策背景 “失联主体”“僵尸企业”的存在,长期占用社会资源,增加管理服务成本,影响信用体系建设,随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失联主体”“僵尸企业”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阻碍,清除这类市场主体,净化市场环境已成为社会共识,202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均明确提出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健全强制退出机制,广东省、海南省、上海市等省市均先行先试,出台了强制退出相关政策文件,而我省在这一方面还是空白。正是在这种形势下,立足费县实际,制定了《费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及《费县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探索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 二、决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出台目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腾退“失联主体”“僵尸企业”长期挤占的社会资源,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费县市场主体存量变革和增量崛起,激发经济发展内生活力,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费县建设。 四、重要举措 (一)适用范围 《方案》适用于在费县注册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三)退出程序 除名程序: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并经实地核查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2、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费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期内,市场主体提供证据仍正常经营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单位提出异议的,不予以除名。3、对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作相应标记;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基数。4、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5、对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登记机关作出的除名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恢复到除名前的状态。 依职权注销程序: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2、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费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期内,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单位提出异议的,不予以依职权注销。3、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法院、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有效期内商标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内著作权、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医疗保险、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4、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作相应标记,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5、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依照《费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将市场主体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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