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022-03-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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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2〕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费县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及《费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费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通过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腾退“失联主体”“僵尸企业”长期挤占的社会资源,引导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费县市场主体存量变革和增量崛起,激发经济发展内生活力,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费县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风险可控。成立费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完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机制,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主体责任,切实防范逃废债等风险,确保利害关系人利益,保障市场主体退出稳妥有序、风险可控。 (二)公开透明。明确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的适用范围、退出程序,对被列入强制退出范围的市场主体进行提示性公告,明确其责任义务,警示其法律后果,督促市场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三)稳步推进。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业务协同,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强制退出工作公平规范开展。 (四)畅通救济途径。对拟被列入强制退出范围的市场主体,要明确救济途径、补救措施,市场主体提供证据仍正常经营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单位提出异议的,不得强制退出;强制退出决定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费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将市场主体恢复到强制退出前的状态。 三、工作措施 (一)除名 费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1.明确除名范围 在费县注册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并经实地核查已不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的,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2.明确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名单,并负责实地核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的拟除名市场主体名单是否还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正常经营。 县税务局负责根据县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名单出具名单范围内市场主体纳税申报情况。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根据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提供的名单确定拟除名市场主体名单,并依据《费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做好拟除名市场主体的公告、决定、除名、除名恢复等工作。 县人民法院负责做好被除名市场主体的行政诉讼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被除名市场主体的行政复议及法律保障工作。 (二)依职权注销 1.明确依职权注销范围 在费县注册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依法被责令关闭的; (三)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的; (四)依法被除名的。 2.明确职责分工 县行政审批局依据《费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确定拟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名单,核实该范围市场主体有无股权冻结、股权质押等情形,并依据《费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做好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的公告、决定、注销、注销恢复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情形。 县文化旅游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有效期内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情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名单是否涉及不动产权利登记等情形。 县人社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情形。 县医保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欠缴医疗保险等情形。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费县分中心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形。 县税务局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等情形。 县人民法院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名单是否有办理或执行中的案件及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提供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市场主体名单,并做好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的行政诉讼工作。 县银保监组负责核实拟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名单是否存在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被依职权注销市场主体的行政复议及法律保障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及工作人员,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二)及时总结完善。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工作评估,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沟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强制退出机制。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的正向宣传,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解——《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音频——《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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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强制退出的具体操作方法.docx】 附件【费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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