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2020年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2020-03-1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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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依据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水运管字〔2019〕5 号。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认真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费县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县创建工作方案》,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 (二)强化小型水库工程补短板 一是小型水库安全鉴定工作要实现常态化管理。二是做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三是做好二类坝水库安全运行工作。四是完善小型水库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一是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二是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三是积极探索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模式。四是加强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五是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考核。六是加强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 (四)建立渠道顺畅、保障有力的财政资金投入渠道。 根据《意见》精神,县财政部门要保障好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管理房、安全监测设施、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管理设施资金,落实好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财政补助经费标准,确保小一型水库不少于2万元、小二型水库不少于 1 万元。 五、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考核 根据《意见》精神,自2020 年起,将小型水库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管理房及维修养护资金到位情况作为突出问题纳入河(湖)长制负面清单。对水库安全工作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对“三个责任人”、湖长进行问责。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2020年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2020年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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