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2020年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2020-03-1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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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2020年小型水库安全运行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2020年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费县2020年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方案 小型水库承担着防洪、灌溉、供水和生态等多重功能,是保障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水运管字〔2019〕5 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现就全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认真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费县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县创建工作方案》,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 (一)管护主体 小一型水库均由县水利局作为管护主体,小二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作为管护主体,委托乡镇水利站负责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进行监管。 (二)安全管理责任线 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对本区域内的小型水库防汛抗旱、大坝安全运行、水生态保护、管护资金筹措等负总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均由乡镇领导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水利站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强化小型水库工程补短板 (一)小型水库安全鉴定工作要实现常态化管理。县水利局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要求,牵头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鉴定周期,科学合理筹划;各乡镇要积极配合水库升降级和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摸底调查工作,确保水库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超期未鉴定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 (二)做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鉴定为三类坝水库并列入2020年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县水利局要积极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局、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占地拆迁等工作,确保 2020 年汛期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新鉴定出的病险水库,各乡镇要在汛前完成水库控制运用方案修订,控制运行,确保安全度汛。 (三)做好二类坝水库安全运行工作。已鉴定为二类坝的水库,各乡镇要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明确的工作时限,限期治理,不留死角,同时要做好水库控制运用方案,确保安全度汛。 (四)完善小型水库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水库管理房建设。县水利局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做好资金安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负责解决所需占地等问题,确保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10座无管理房的水库管理房建设工作。二是做好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建设。县水利局要加强维修养护,及时做好提升改造等建设任务。三是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监测设施。县水利局要根据上级要求,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统筹安排,逐步完善。四是强化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县水利局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需要,合理增设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事故。五是规范提升标识。县水利局要在2020年5月底前,完成县域内水库标识、标牌的规范统一工作,涉及变动的要及时跟进调整。 三、强化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一)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县里将于2020年5月底前明确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及政府安全运行管理责任人。 (二)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明确小型水库主要功能和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57座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并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具备条件的发放不动产权证,已有确权证书的水库要及时进行更换。 (三)积极探索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科学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在管护模式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小型水库进行统一管理和养护。 (四)加强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小型水库租赁、承包等经营活动,由县水利局负责对承包经营活动制定评估管理办法,对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依法查处。 1.严格清淤程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水利局同意,组织办理清淤手续。确需清淤的,需经县水利局现场认定出具意见后,编制清淤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实施清淤的项目,需将清淤方案向县水利局备案,由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利局做好清淤过程中的监管工作,严惩借清淤之名实施盗采渣土等危害小水库运行安全的活动。 2.规范承包租赁合同。做好小型水库经营管理,管控好水库经营合同,理顺合同内容。原合同已到期的水库,新签或续签承包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承包租赁合同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及运行管理单位(乡镇政府)三方签字盖章,并报县水利局备案,否则视为无效合同。未到期的水库承包租赁合同必须尽快补充完善合同内容,确保水库运行安全及生态保护。水库内养殖一律不得网箱养殖、投放饵料。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县水利局应当对水库承包经营活动制定评估管理办法,并定期开展评估,对合同违约或者经营活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解除或终止合同执行。 3.加强日常巡查。各乡镇及相关河湖长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和违章建筑,并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五)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考核。县水利局要加强小型水库巡查管护人员队伍建设,优化年龄结构,巡查管护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 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巡查管护人员应当专职管理,村干部一般不得兼职;根据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年度补助经费新标准,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管护队伍,制定县级考核办法,适当提高巡查管护人员待遇,落实劳务协议,保障薪酬及时发放;根据《全省小型水库巡查管护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鲁水运管函字〔2019〕11 号)及我县小型水库管理的现状,高标准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3月底前完成“三个责任人”“三级责任人”、水利站参与管理人员及水库专职管理员培训。 (六)加强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按照省水利厅统一部署,开展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扭转“重建轻管”局面。 四、建立渠道顺畅、保障有力的财政资金投入渠道 根据《意见》精神,县财政部门要保障好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管理房、安全监测设施、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管理设施资金,落实好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财政补助经费标准,确保小一型水库不少于2万元、小二型水库不少于1 万元。 五、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考核 根据《意见》精神,自2020 年起,将小型水库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管理房及维修养护资金到位情况作为突出问题纳入河(湖)长制负面清单。对水库安全工作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对“三个责任人”、湖长进行问责。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2020年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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