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费县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起草了《费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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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染给人的下列生物:鼠、蚊、蝇、蟑螂和省级以上爱卫会等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爱卫中心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爱卫中心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楚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 爱卫中心可以根据辖区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各社区(村居)要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八条 辖区内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九条 各村居要结合改厕、环境治理、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一条 爱卫中心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三条 爱卫中心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
第十四条 县里将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必须采取措施达标。可以给予一次警告和限期整改机会,逾期不整改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报县爱卫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一)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现有鼠洞、鼠粪或鼠咬痕,经测定鼠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二)在辖区范围内发现垃圾没有封闭容器盛装,化粪池没有加盖或破损,孳生地活蛆、蝇超标;经营直接食用的食品有苍蝇的;饮食、食品行业、单位餐厅、厨房操作间、库房、办公室和学校教室、医院病房、宾馆、招待所、旅馆、饭店、酒店客房有苍蝇的;村居民住宅、职工和学生宿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现积水孳生蚊幼虫超标的;(四)在本辖区范围内房间蟑螂密度超过标准一倍以上的;(五)流动摊贩和从事非固定食品、水果经营人员违反本办法,导致病媒生物聚集孳生的。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