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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七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0-04-19 12: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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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做好支持创业带动就业七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号)、《临沂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人社规〔20193号),解决创业者的困难,激发创业活力,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个人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继续给与贴息支持。

二、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10%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10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与2000元补贴。

四、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1310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五、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对每年新评选的“费县十大创业之星”“费县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费县十大创业导师” “费县优秀大学生创业者”分别给予每人1万至5万元奖励;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六、创业孵化补贴。对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且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按每户5000元标准给与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租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入驻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区,给与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区申报省级、市级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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