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 ||||||||||||||||||||||||
2021-09-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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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费政办字〔2021〕3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省、市关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会议精神,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底数,查找问题短板,强化整改落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提升全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2021年底,全面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清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22年6月底,排查问题全面解决。 二、时间安排 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时间为2020年3月-2022年6月。目前,普查工作已经完成,进入问题整治阶段。 三、主要任务 对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养老居家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3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2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整改。其中,本方案中的城镇居住区包含城镇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家属院、公寓楼等各类居住区,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为界限,分为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新建小区是2014年5月26日之后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既有小区是指2014年5月26日之前已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 (一)设施规划情况 政策要求: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征求县民政局意见。 整改要求:1.县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做好全县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于2021年底前完成。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好新建小区中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要求,并征求县民政局意见,于2021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设施配建情况 政策要求: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既有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城镇居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整改要求:1.县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等单位对普查未配建达标的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依规分类制定配建规划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强化整改落实。排查问题整改于2021年12月底完成,个别整改难度大、短时间难以解决的,可延期至2022年6月底完成。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或社区配套养老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新建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落实、核实的,于2021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三)移交利用情况 政策要求: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县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养老服务。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政府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民政局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整改要求: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约定交由县民政局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未按约定移交、未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2021年9月底前完成移交、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2.检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被挤占挪用、资源闲置、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2021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 (四)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政策要求:县民政局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县行政审批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移交、使用、监督等工作。 整改要求:2021年9月底前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各部门、单位职责履行到位、沟通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下同)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费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见附件4),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导落实,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原则,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强化落实。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列入工作重点,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究决策,加强部门联合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对照问题清单,逐个小区进行整改落实。 (二)注重整改实效。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方案要求,如实开展设施普查和各项自查检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符合实际,坚决杜绝虚报、瞒报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坚持整改存量问题、遏制增量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整改具体问题基础上,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确保存量问题按期清零、新增问题为零。 (三)依法依规处置。强化法治思维,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未按照规定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县民政局的,或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处置存在问题。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周边小区数量和老年人数量,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统筹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置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调剂解决的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加强政策支持。按照《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整合闲置土地和设施建设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政策,积极整合小区周边零星碎片化土地,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强化督导调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整改进展,并上报有关情况。各乡镇要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和整改方案;自9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及进展统计表(见附件3);分别于2021年12月5日前、2022年6月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推进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 附件:1.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 2.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汇总表 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及进展统计表 4.费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5.费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组成人员名单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相关文章: 图解——《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音频——《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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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5.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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