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
2020-01-0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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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 归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费县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日 费县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计体制”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9〕1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做好山东省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9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等部门《关于做好临沂市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45号)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费县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工作统一由国家统计局费县调查队(以下简称费县调查队)负责,费县调查队在业务上受临沂调查队领导,费县调查队负责组织辖区内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开展和数据管理。 一、内容、方法和范围 调查内容。包括全县猪、牛、羊、家禽和小品种畜禽的存栏、出栏、产品产量情况。 调查方法。采用目录抽样法,对规模以上养殖企业、养殖户实行全数调查,规模以下实行抽样调查,对猪、牛、羊、家禽以外的其他小品种畜禽实行全数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费县境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 二、组织实施 费县调查队负责费县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同时负责组织费县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开展以及数据收集、审核、评估,并报临沂调查队;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负责辖区内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开展以及数据收集、审核、评估,并报费县调查队。县统计局要积极配合,与费县调查队共同完成历史资料、工作文件和历史数据的交接等数据归口管理工作。 三、调查结果的管理和使用 费县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报送至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审核、评估后上报国家统计局核准。费县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来源于各乡镇数据汇总,费县汇总数据与省级抽样调查结果保持一致。经国家统计局核准后的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为费县畜牧业统计调查法定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负责反馈和发布,并作为国家、省和市有关项目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执行的主要依据。在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反馈和发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和使用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 四、强化工作保障 畜牧业已经成为费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各级、各部门要为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人员和经费支持,并给予辅助调查员适当的调查补贴。县发改局要加大对畜牧业养殖、加工、运输等项目的政策支持;县财政局要给予相关调查经费支持;县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要配合提供畜牧业相关数据及做好协调工作;费县调查队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畜牧业统计调查人员、辅助调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切实管好用好专项调查经费;各乡镇要配合费县调查队做好辅助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及数据采集审核评估等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五、加强部门协作 费县调查队和县统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从政策、市场、生产、科技等方面分析畜牧业生产形势,切实搞准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费县调查队在上报畜牧业评估数据的同时,及时提供给县统计局。对在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查处。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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