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2020-10-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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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0〕3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二)预警分级 (三)监测预报 (四)预警发布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预测能力保障 (五)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 九、责任追究 十、附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6.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7.《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9.《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10.《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83号); 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20〕113号); 14.《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费政办字〔2019〕22号); 1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发布、应急演练、预案管理、责任追究、附则10等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乡镇应急预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工业源减排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费县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体育发展中心、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各乡镇均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二)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气象局组成,根据省市发布预警信息、实际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并报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相关成员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秋冬季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是重污染天气的高发期。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监测预报 县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县气象局应按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中设置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方案,及时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应急监测结果及历史数据,基于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会商结果通报的预警信息进一步研判,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预警发布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的相关通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相关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县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适时派出执法人员对各乡镇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各乡镇按要求修订本辖区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住建局分别牵头做好工业源和扬尘源减排清单的编制,各乡镇积极配合并参照制定各辖区减排清单和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原则上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应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对未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干洗店、汽修厂、餐饮店等涉民生的小型生活源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施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方面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评定为A、B、C三个等级(或A、B、C、D四个等级,引领、非引领性两个等级),实行差异化管控。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于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于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设施建设、天然气供应建设、水利工程等),经相应市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停工停产措施。 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于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于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县城城区内禁止总质量12t(含)以上国三重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通行。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II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县城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车辆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确保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措施精准落实。各乡镇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加大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的调配,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强化我县预报预警平台与省、市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五)信息联络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要在每年10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1.发布的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省、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发布的形式。通过电视、广播和“两微一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发布的组织。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县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各乡镇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每年采暖期前,针对修订的预案和减排措施清单,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 (一)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两微一端”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急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加大对相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规定不落实应急减排要求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费政办字〔2019〕22号)同时停止执行。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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