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的通知 | ||||||||||||||||||||||||
2022-07-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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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2〕2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 为规范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临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临环发〔2022〕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及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 1.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对出户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及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污水管道、接户管、防渗暗渠、提升泵站等污水管网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养护维修。 2.污水处理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对污水处理设施主体、格栅、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理疏通、养护维修;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的日常检查、维修更换。 3.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对标识牌、绿化、围栏、道路、设备房等配套设施进行的管理。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 1.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标准。管道(暗渠)完好通畅,无损坏、堵塞、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问题;已连接、能够收集到户;污水可有效汇至污水处理终端;检查井盖、暗渠暗盖板完好,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2.污水处理终端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池底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无漫溢;无违章搭建、占压;有累计流量计;调节池有水;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污口无损坏、堵塞、违章占压,设置永久排污标志,具备正常采样、监测条件;附属设施正常使用;周边环境无“脏乱差”情况。 二、具体要求 (一)运维单位管理要求 1.运维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情况等);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用电记录;检修、测试记录。 2.运维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开展养护、巡检和应急维修等工作,应每月向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上报一次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1)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2)污水处理系统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3)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异常、水质监测等情况; (4)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5)可能影响污水处理、收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3.运维单位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4.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乡镇(街道,下同)、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同时向乡镇和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报告报备,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乡镇和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接到报告后,均应及时核查处理。 5.运维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对日设计处理水量大于20吨的污水处理站,每季度对出水监测不少于1次,对日设计处理水量小于20吨(含20吨)的污水处理站,每年出水监测不少于1次。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费县分局报告有关情况。 6.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养护、维修管理等工作,对处理设施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7.运维单位应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要求,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以及对污水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二)运维资金管理要求 1.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乡按50%比例承担。 2.运维经费主要用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终端设备及附属设施维修费、电费、服务费、水质监测等管理费。污水收集设施及土建工程维修费由乡镇负责。 3.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负责制定运维管护考核标准。各乡镇按考核标准每月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情况考核1次,考核成绩于次月1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每季度联合乡镇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情况开展1次县级考核。 4.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机构运维服务考核成绩在 90 分(含90分)以上的获得当月全部经费,90 分以下的按实际分值核算当月运维费用。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监测首次超标扣减当月该站30%运维费用,原则上在10天内组织复测,复测不合格,扣减当月该站全部运维费。污水抽运车辆未将污水运送至指定场所进行倾倒的,每发现1次扣减当月该行政村30%运维费用。付费考核标准中规定的运维服务存在问题被省级通报的,扣减通报涉及村或站当季度20%运维费用;被市级通报的,扣减通报涉及村或站当季度10%运维费用。 5.县财政设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县级农村污水治理运维管护资金。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联合县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核算运维费用,每年7月份下达乡镇污水治理运维费上缴金额。 6.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财政局根据监督检查、监测及考评情况,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三)安全与应急管理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应对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及防护设备,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械伤害、生物感染等事故的发生,做好停电、设备故障、极端天气影响等异常情况应对措施。 (四)设施更新、改造、处置管理要求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达到设计年限、长期闲置、遭受不可抗力损坏等无法正常使用的,确需改建、拆迁、拆除的,在确保设施无各级资金方面重大问题、设施原覆盖村庄生活污水能够得到有效治理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评估,由设施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审查确认,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妥善处置和管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 (五)农村污水收集系统管理要求 各乡镇负责农村污水收集系统维修、改造,收到运维单位上报的农村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报告后,应在15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 三、责任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运维服务付费考核标准,对第三方运维机构服务进行考核;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将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 (二)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和水质监测等服务型资金保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指导;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管理进行指导。 (三)县审计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县住建局: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农村延伸,对城镇污水管网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接收排放点设置进行指导。 (五)县农业农村局: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乡镇:负责辖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登记;监督专业运维单位工作并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日常巡查;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村民新建房屋雨污分流、污水接入收集处理系统;协调解决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协助运维单位做好设施的防盗、防破坏,负责对污水收集系统维修、管护。 (七)村(居):在乡镇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及出户井,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督促村民新建房屋雨污分流、污水接入处理系统;配合运维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的通知》 图解——《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的通知》 音频——《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的通知》 动漫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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