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
2022-11-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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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字〔2022〕5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职责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9.2 培训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各乡镇(街道,下同)、国有林场是应对本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县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9.1。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灭明火、控制火场、清理火线、看守火场等。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费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乡镇、国有林场应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职责分工 成员单位及分工见附件。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各乡镇、国有林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区域内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特殊情况下,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具体指挥。 跨乡镇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乡镇、国有林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特殊情况,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县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按照县人武部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县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林场应急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民兵、武警部队、乡镇应急队伍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由属地乡镇、国有林场森林应急队伍进行火灾前期处置,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第一时间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扑火。跨乡镇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增援队伍并下达执行命令。需调动县辖区外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政府汇报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代表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扑火难度大。 橙色预警代表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具有高度危险。 黄色预警代表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具有较高危险。 蓝色预警代表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具有中度危险。 5.1.2 预警发布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预警地区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做好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负责人在岗待命,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全员备勤,进入戒备状态,实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各级森林防火队伍靠前驻防,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在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的同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预判为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区交界地区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上述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概况。 对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乡镇、村(居)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逐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各乡镇、国有林场组织进行早期处置;根据火灾初判由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逐级启动乡镇、县级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发生火情,乡镇、国有林场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立即就近组织属地基层应急队伍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至防灾救灾临时避险场所、救助场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开设隔离带、设置消防障碍物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火灾后,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经县政府同意后,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灾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继续组织足够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伤亡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和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6.3.1 Ⅲ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初判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起火1小时内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或其他林地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乡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在半小时内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状况等并组织扑救,同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调度火灾现场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派遣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赶赴火灾现场,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 Ⅱ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各乡镇边界且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火场持续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及其他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请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收集和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通知县森林消防大队进入应急状态,立即派1-2个森林消防中队前往火场进行扑救支援;并通知附近1-3个乡镇分管负责同志,集结该乡镇森林防火应急队伍20-30人,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1名副总指挥担任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火灾现场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并迅速报告。前线指挥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和属地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 6.3.3 Ⅰ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4)发生在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县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立即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指挥部指挥和相关的单位负责同志成立工作组,赶赴火场一线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根据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需要,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同时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4)派遣县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前往增援扑救。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协调调派武警、民兵及预备役部队、防火半专业队伍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6)需采用飞机灭火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逐级上报申请。 (7)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5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国有林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加大防火设备投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强化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森林防火应急处置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7.2 物资保障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保障,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每年有计划的储备和更新森林防灭火物资。 各乡镇、国有林场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申请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 需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先通过电话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口头申请,随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调派直升飞机灭火的请示(注明火灾发生地准确坐标等必要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机场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进出机场快捷、便利。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乡镇、国有林场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县乡两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 资金保障 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工作职责,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抓好整改落实,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建设工作。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抚恤政策。 9 附则 9.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武警部队、民兵力量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应用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全县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森林火灾应急培训和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和修订。各乡镇、国有林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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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费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docx】 附件【附件: 2.费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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