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编制、审核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法负责全县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协调组织全县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交换、调拨、借展、修复、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组织协调对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的鉴定,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审核权限内的文物购销、交换和征调,负责全县文物出入境展览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全县博物馆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文物统计工作。指导、管理我县文物、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管理全县文物资源,负责协调组织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组织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申报、管理县级以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统筹指导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指导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考古遗址公园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区域内国家和省、市、县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在费县境内和水域所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负责全县文物行业监管工作。指导、检查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