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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文化和旅游局机构设置

县文化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统筹协调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意识形态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部门预算和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县级重点以及基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设施建设。管理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项经费。

(四)社会文化科。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推动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利用公共文化阵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组织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艺创作生产,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剧团、演艺剧场、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做好全县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著作权管理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政策调研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牵头推进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体育、科学技术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文物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智慧化。组织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文物科研以及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文化和旅游创新奖励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六)文化遗产科。负责编制、审核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法负责全县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协调组织全县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交换、调拨、借展、修复、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组织协调对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的鉴定,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审核权限内的文物购销、交换和征调,负责全县文物出入境展览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全县博物馆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文物统计工作。指导、管理我县文物、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管理全县文物资源,负责协调组织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组织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申报、管理县级以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统筹指导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指导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考古遗址公园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区域内国家和省、市、县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在费县境内和水域所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负责全县文物行业监管工作。指导、检查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影视出版科。拟订全县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指导、推进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管理全县重大广播影视活动。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实施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负责全县广播影视统计工作。拟订全县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承担全县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以及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承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承担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承担全县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拟订全县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和版权产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并对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承担涉外及涉港澳台著作权有关事务。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拟订全县“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扫黄打非”工作,指导、监督文化市场“扫黄打非”行政执法工作。

(八)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以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有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双招双引”工作。培育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承担文化和旅游对口支援工作。监测全县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分析、节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及行业信息发布。承担县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利用涉农资源,指导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开发乡村休闲产品。指导全县旅游特色镇村和乡村旅游点规划开发建设工作。

(九)市场推广科。负责拟订全县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费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重大旅游节庆和会展旅游活动。协调推动旅游包机及国际航线相关业务。推进区域旅游合作。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我县政府、民间以及国际组织在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十)红色文化旅游发展科。拟订全县红色文化旅游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县红色文化旅游发展工作。负责全县红色文化旅游资源调查、保护和开发。协调解决红色文化旅游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红色旅游、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工作。指导推进红色文化研学旅行、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市场管理科。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文化市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体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监管工作。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