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全县文物收藏保护和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承担全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区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等辅助工作,承担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的服务保障。
(三)承担全县涉及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遗址点、历史文化遗迹(包括古建筑、当代有代表性建筑、名人故居)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包括古墓葬)及其它可能埋藏文物地区的建设项目服务工作,为前期调查、勘探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承担全县文物征集、追缴、征购等辅助工作,承担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巡查、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等辅助工作。
(五)承担全县博物馆、纪念馆的市场指导等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博物馆、纪念馆馆藏文物的分级鉴定和藏品科学保管等服务工作,申报馆际之间的文物藏品交换、调拨、画展和借展工作。
(六)承担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承担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辅助工作。
(八)承担对查处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等案件提出专业性意见等辅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党的宣传文化指导思想,促进文化文物事业发展。
(十)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辅导、培训业余文艺骨干,组建业余文艺团队,开展文艺创作活动。承担对乡镇(街道)、社区(村)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工作提供指导服务。
(十一)收集、整理、保存图书文献信息,并向公众提供免费、开放、共享的图书借阅、信息咨询及相关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开展全县公益电影放映。
(十三)承担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颜真卿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馆的管理、运营工作。
(十四)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