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4-03-0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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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4〕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查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变更必审查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过相关审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 第五条非必要不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风险范围外的价差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六条变更总价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坚持“总价控制、扎口管理”,变更后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总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批准文件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需变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工程变更报批按照“提出申请—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变更原因、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等进行会商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交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财政评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变更审查意见出具正式文件(对工程变更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组织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交由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办理工程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变更审查意见(盖章); 2.各方审查确认的《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3.工程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单位盖章); 4.设计变更资料或者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 5.施工单位提报的变更工程预算书(盖章、项目经理及造价人员签字); 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根据工程变更情况提供); 7.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概算投资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经评审的概算投资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确需变更且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含等于投资概算)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投资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2.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3.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概算投资未经评审确定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以合同价上浮5%作为工程投资限额。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合同价款5%的,不予认定。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合同价款5%(含)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合同价款4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2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予以认定; 2.合同价款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小于200万元(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予以认定;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额大于2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减少,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变更内容属施工范围扩大或全部为新增内容的,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原因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第二十条 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报价。 第二十一条 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1-投标综合下浮率)。 2.新编综合单价执行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 3.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第二十二条投标报价中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情形,但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高于市场价的,执行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重新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2.低于市场价的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中新增材料(设备)及招标暂估价格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达到《招标法》及实施条例、县政府规定招标条件的,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审核,提供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询价资料和市场询价报告,评审单位再咨询3家以上企业报价,形成询价报告,初步确定评审价格后报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盖章签字确认。若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委托评审单位询价差异较大,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委托评审中介机构、财政局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确认价格。建设单位据此进行招标。 2.材料(设备)使用量少,涉及工程价格较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可采取上述市场询价的方式直接确定价格。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委托评审单位和过程跟踪单位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履行变更审批、落实变更资金来源及工程变更款核算前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工程变更,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报财政委托的过程跟踪单位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省、市、县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日。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程变更按照合同签订时间的同期变更管理办法文件办理,同期无变更管理办法文件的按照合同签订时间顺延至下一期变更管理办法文件办理。 附件:1.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2.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图 附件1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编号: 建设单位: 单位:(万元)
附件2 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图 相关文章: 专家解读——县财政局高级工程师赵佩英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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