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经验深入推进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33号)、市编委《关于推广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经验深入推进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编〔2018〕25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费发〔2019〕1号)精神,结合胡阳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以探索建立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和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为保障,适应胡阳镇工作特点,推进胡阳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到2020年构建起权责统一、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简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改革目标和要求
(一)推进职能转变
1.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效承接下放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承接落实在产业发展、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待省政府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办法出台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2.转变经济发展职能。适应新旧动能转换和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胡阳镇政府经济发展职能。把经济工作重心转到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上来,促进错位发展、城乡结构调整和农民持续增收。
3.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细化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增强服务能力。强化政府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共事业部门改革,改进服务方式,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推动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加强对各类服务提供主体的统筹协调和有效监管。
4.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镇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逐步将基层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完善综合便民服务功能,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整合优化内部决策、管理、监督等管理职责和工作力量,为便民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落实网上政务服务向乡镇延伸,实现“一网办理、一站服务”全覆盖。健全“一次办好”服务网络,加快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和网上服务站点建设,积极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健全工作保障体系
1.强化党建工作职责。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党组织统筹协调功能,健全党建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力量,落实经费、场所等基本保障;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村、社区等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全面推行主题党日制度,推动过硬党支部建设,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经营网点、工程项目、服务窗口党建工作力度,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推行网格化服务管理。健全镇、村、社区综合网格化治理体系,依托党的组织体系,整合综治、司法、公安、应急、信访、民宗、便民等各种资源力量,构建统一的镇综治中心和一岗多责、一专多能的职业化网格员队伍,实现“多网合一、一员多能”,提升基层监管执法服务能力。加强镇综治中心建设管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强化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撑,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统筹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三、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一)综合设置机构
1.党政工作机构。共设置7个:
(1)党政办公室。主要承担镇党委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目标任务的督查落实考核等;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调研、保密、机要、档案、会务、接待、政务公开等工作;承办上级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党建群团工作办公室。主要承担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两新”组织等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武装工作;综合协调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
(3)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等职责;负责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及管理;负责各类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业产业化示范引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责;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4)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5)社会稳定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等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自然灾害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灾后救助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类及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检察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关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6)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乡镇、村居(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环境资源综合保护和规划利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7)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牵头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及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等工作;代表镇政府履行明确赋予或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责等。
2.事业单位。共设置5个:
(1)财经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农村财务、土地流转承包、经贸发展、交通、金融、审计和统计等方面服务工作。
(2)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等方面的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领域相关服务工作。
(3)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要承担招商引资、中小企业服务、村镇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公共服务工作。
(4)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优抚、残联、科技、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务服务工作以及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工作;负责对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落实各项便民服务措施,负责进驻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村居社区便民服务点的管理指导等。
(5)网格化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各项工作要求,指导各村(社区)开展工作;负责协调乡镇和村居(社区)之间、村居(社区)和村居(社区)之间关系等;管理、指导网格员队伍建设。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行政编制45名,由7个党政工作机构统筹使用。党政工作机构各核定主任1名,由镇领导副职兼任,副主任2名(其中1名按副科级配备)。镇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核定事业编制46名,其中财经服务中心编制11名,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编制6名,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社会公共服务中心编制11名,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编制10名,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网格化服务中心编制8名,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事业单位主任按副科级配备。
四、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
(一)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根据镇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注重从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镇领导干部。创新人员编制管理,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合理调配的方式。参与制定镇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凡是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等,都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实行购买,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有序推进干部交流。积极选派乡镇事业单位业务骨干到上级单位或者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跟班学习。
(二)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关于关心关爱基层干部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的政策要求,激励广大基层干部干事创业。严格执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适当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建立基层干部差别化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基层实际、与工作绩效挂钩的正向激励办法,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认真落实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确保足额兑现发放。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按规定发放未休假工资报酬。新出台工资津贴补贴调整政策时,优先足额兑现。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各项待遇政策,确保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落实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围绕满足基层干部就餐、住宿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需要,切实抓好“五小”(食堂、宿舍、澡堂、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建设等保障工作。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全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成立镇党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机构改革的联络、协调和督导。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牵头挂帅,靠前指挥,抓好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二)坚持积极稳妥。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进度积极推进。在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动员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通过细化工作措施,保证改革期间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人员妥善安置、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严明纪律规矩。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严防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强化改革中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附件:放权目录
附件
放权目录
序号 |
权限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及拒不支付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或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劳动监察条例》 |
|
2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3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
4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5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6 |
水域、滩涂养殖审核 |
行政许可 |
《渔业法》 |
|
7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9 |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 |
|
10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
11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 |
|
12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除次高压、高压管网,场站设施外)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
1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仅限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 |
行政许可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
|
1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1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变更(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16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仅针对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 |
|
17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18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
19 |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1.开竣工核验备案监督检查2.闲置土地处置监督检查3.闲置土地不予抵押审查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
20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行政监督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21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行政监督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22 |
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和财务账薄等情况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23 |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补助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24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补助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25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其他权力 |
《旅行社条例》 |
|
26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
其他权力 |
《旅行社条例》 |
|
27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
其他权力 |
《旅行社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