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党建工作科、政策法规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保密、安保、督查、信访稳定、值班等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负责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事项法制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下达省和市拨民政事业专款,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办公地址:
三、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事、劳动统计及相关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
四、县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挂社会工作科牌子)
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指导县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县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和促进在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五、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办中央、省、市和县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县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并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组织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七、区划地名科
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边界线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县内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承办县内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县际、乡镇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县路、街、巷、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办县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县内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县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县内乡镇际边界争议的调处;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负责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事中事后监管。
八、社会事务科(挂儿童福利科牌子)。
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负责全县公墓管理,承办全县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申报工作。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涉非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继子女的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九、养老服务科(挂慈善事业促进科牌子)。
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