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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民政局机关职能

费县民政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含费城街道、 县经济开发区,下同)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际及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全县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

七、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全县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省、市、县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县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县困难群众、 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等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关于民族宗教团体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对民族宗教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县行政审批服 务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三)关于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等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