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负责全县司法所建设,指导、监督管理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参与地方涉法规范性文件的研究拟订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
(七)负责主管业务范围的行政应诉、复议、听证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