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等工作。
(二)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实施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等政策。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实施全县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