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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费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牌子。

第三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及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县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建设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招投标和绿色图章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和城市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地率的审核认定工作。参与制定城市生态发展、环境治理规划。指导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城市园林植物保护工作。

(三)拟订全县环境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大型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开展全县环卫科研开发、业务培

训交流工作。负责全县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拟订数字化城市管理(智慧城市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运行规范和监督评价办法。负责与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对接、运行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内大型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批后管理、招标、拍卖等工作。指导全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相关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有关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和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工作。

(七)参与编制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政府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的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公共停车设施的信息采集、停车设施管理平台及停车诱导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

(八)拟订城市照明、亮化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路灯管理的指导工作。

(九)履行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

1.在全县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限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上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7.在县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行使河道管理以及内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在全县范围内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方面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在全县范围内行使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在全县范围内行使人民防空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规定防空工程建设、危害人防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1.在全县范围内行使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在全县范围内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在全县范围内行使旅游服务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依法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指导各乡镇(含费城街道、县经济开发区,下同)城镇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努力消除“城市病”。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源头治理,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加强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积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加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城市管理地方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和批后监管职责,对依法通过审批的项目,及时将审批情况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的,要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乡镇要切实履行责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等相关机构统筹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现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关于土地、矿产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台账,加大监管力度,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设置矿区,从源头上解决供需矛盾;对批准的土地整理、增减挂钩等项目,要明确其中产生的矿产品的处置办法。住建、农业农村、发改、交通等部门,要对通过其审批或自身负责的项目,严格监管,确保施工用料来源合法,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明确项目施工中产生的矿产品的处置办法,防止非法倒卖。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土地、矿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及时处罚到位。

3.关于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4.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