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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职能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文件《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计划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组织城乡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查与报批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的确定、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以及建设工程批后的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的审查报批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落实省、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活动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县域内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地质公园和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初审、报批。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组织全县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的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林地管理,负责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县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化保护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县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濒危物种进出口。

(十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七)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监督管理各类测绘活动。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九)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优化完善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保障。

(二十一)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