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地方金融监管的辅助工作。参与推进地方金融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相关工作。
(二)承担全县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辅助工作。
(三)承担全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辅助工作。承担企业发债和企业上市等相关融资服务工作。
(四)承担全县金融运行态势、风险形势分析相关研究工作。承担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辅助工作。
(五)承担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辅助工作。
(六)承担全县综合性金融改革和创新试点的相关辅助工作。承担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相关工作。
(七)承担相关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保障工作。
(八)完成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