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监管,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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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健康稳定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县直项目主管部门负有相应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负有矿产资源管理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各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守住矿产资源监管红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是指未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生产经营许可,私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已取得矿产资源生产经营许可,但超范围、超标准、超数量开采,假借转运、自用之名,通过项目施工方非法转卖的行为。
第四条 矿产资源监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负有矿产资源监管责任的县直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及相关责任人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矿产资源监管职责,应当追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监管负总责,全面负责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综合评价各乡镇、街道工作情况,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七条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旅、自然资源等部门切实履行矿产资源监管责任,本部门项目施工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须事前报批。负责批后监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细则及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施工,管理富余矿产资源,严禁私自外运。对超出施工设计范围施工、盗采、偷运、私自加工处置矿产资源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乡镇(街道)对本矿产资源负有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体系,整合资源,落实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监管责任,明确区域责任分工,负责建立村级监管体系等。
第九条 村级对本村(居)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负有监管责任,落实“动矿必报告”要求,及时发现本村(居)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变化情况,并报告至自然资源和乡镇(街道)监管部门,对非法涉矿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之间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有效打击非法涉矿犯罪行为。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及时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违规干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三)对群众举报涉矿违法行为拖延安排处置,或跑风漏气,搞利益输送,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的;
(四)因失职失责发生其他涉矿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县级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跑风漏气,讲情说情,搞利益输送,违规干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的。
(二)因失职失责发生其他涉矿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辖区矿产资源管理混乱的;
(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致使辖区涉矿违规违法行为易发多发,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规干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的;
(四)因失职失责发生其他涉矿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村(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村级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对村(居)所辖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未履行监管责任的,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涉矿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
(二)与违法涉矿人员内外勾联,搞利益输送的;
(三)因失职失责发生其他涉矿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存在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