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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 08:4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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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监管,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4日。

电子邮箱:fx5221719@163.com

通信地址:费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邮编:273400

电话:0539-2651758

 

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健康稳定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县直项目主部门负有相应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负有矿产资源管理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各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守住矿产资源监管红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是指未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生产经营许可,私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已取得矿产资源生产经营许可,但超范围、超标准、超数量开,假借转运、自用之,通过项目施工方非法转卖的行为。

第四条  矿产资源监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负有矿产资源监管责任的县直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及相关责任人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矿产资源监管职责,应当追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监管负总责,全面负责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综合评价各乡镇、街道工作情况,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七条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旅、自然资源等部门切实履行矿产资源监管责任,本部门项目施工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须事前报批。负责批后监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细则及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施工,管理富余矿产资源,严禁私自外运。对超出施工设计范围施工、盗采、偷运、私自加工处置矿产资源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乡镇(街道)本矿产资源负有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体系,整合资源,落实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监管责任,明确区域责任分工,负责建立村级监管体系

 级对本村(居)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负有监管责任,落实“动矿必报告”要求,及时发现本村(居)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变化情况,并报告至自然资源和乡镇(街道)监管部门,对非法涉矿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之间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有效打击非法涉矿犯罪行为。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十 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及时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违规干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三)对群众举报涉矿违法行为拖安排处,或跑风漏气,搞利益,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的;

(四)因失职失责发生其他涉违法行造成不影响的。

第十 县级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跑风漏气,情说情搞利益输送,违规干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因失职失责发生其他涉违法行造成不影响的。

第十 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辖区矿产资源混乱的;

(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致使辖区涉违规违法行为易发多发良影响

(三)违规干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的

   (四)因失职失责发生其他涉违法行造成不影响的。

第十 村(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村级责人追究责任:

(一)对村(居)所辖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未履行监管责任作为作为假作为,涉矿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

(二)违法涉矿人员内外勾联,搞利益输送的;

(三)因失职失责发生其他涉违法行为造

第十 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存在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 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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