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采出的砂石资源管理,健全砂石资源长效管理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费县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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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采出的砂石资源管理,健全我县砂石资源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临自然资规﹝2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项目来源合法,就地自用。
(三)处置收入归政府所有。
二、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县民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依法批准立项的交通、水利、房地产、市政建筑工程等依法取得建设许可、工程许可、规划许可等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含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包括平面范围和深度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三)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除取土场外)、土地整理等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不允许大开大挖,禁止外运砂石资源,凡是未经许可私自动用、处置矿产品的,一律按非法采矿查处。
(四)抢险救灾等公益事业需要动用砂石资源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方案。
三、砂石资源处置
费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采出砂石实行集中统一处置管理,县政府授权费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负责费县范围内建设项目采出砂石的处置工作。
(一)建设项目采出的砂石资源(除项目自用外)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砂石料利用方案,明确采挖砂石总量、自用砂石数量和剩余砂石数量,经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同意后向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砂石资源处置申请。
经测算,剩余砂石等资源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开,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剩余砂石等资源超过5万立方米的项目,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论证意见及时推送县国有企业,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审查论证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开,负责公开处置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管理建设项目采出的砂石处置收入,处置收入按照“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要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采挖砂石行为的主要监管责任,要依法依规处置砂石等资源,科学编制砂石料利用方案,严格控制采挖范围。要确保项目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施工,严禁违规外运、私自销售牟利。
(二)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对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的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砂石料利用方案,监督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和用地范围施工,对有砂石资源产出工程项目实行技防监控监管,对采挖砂石等资源在5万立方以上的,必须安装能够覆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和车辆出入口的监控设备,并监督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存在超用地范围施工问题的要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三)按照“谁处置,谁负责”原则,县属国有企业要依法依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项目施工产出的砂石等资源,所得收益要及时、足额上交国库,现场处置要按照“六定”原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备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资源被非法侵占、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买受人在砂石资源竞拍、装运、存放、生产、销售等环节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属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得借用或外借企业资质报名竞拍,不得囤积倒卖砂石资源。对在砂石资源竞拍、装运、存放、生产、销售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竞买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按照失信联合惩戒规定纳入失信名单。
(五)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属地职责,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产生砂石等资源的监督巡查,做好砂石等资源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超范围施工开采矿产资源和违规外运等行为,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六)交通、交警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日常车辆检查时,将运输砂石车辆是否持有"溯源码"作为检查内容,对无"溯源码"运输车辆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调查处置。
(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砂石资源处置工作。组织执法力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不按照规定处置、擅自将砂石对外销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县公安部门要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加大对非法开采、处置矿产资源行为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处置过程中盗窃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支持县属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处置矿产资源工作。
(九)不按本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职不力的相关单位与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方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同时《费县工程建设项目富余资源处置实施方案》(费政办发〔2020〕9号)废止,本方案与上级有关部门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