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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县烟叶烘烤密集烤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6 14:5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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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当前烟叶烘烤需求和我县烤烟长远可持续发展,保障烟叶生产,确保烟农及财政收入稳定,县烟草专卖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费县烟叶烘烤密集烤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5日。

电子邮箱:fx5221719@163.com

通信地址:费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邮编:273400

电话:0539-2651758


费县烟叶烘烤密集烤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满足当前烟叶烘烤需求和我县烤烟生产稳定可持续发展,保障烟叶生产,确保烟农及财政收入,结合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叶烘烤密集烤房(以下简称密集烤房),是指利用烤房及附属设施向烟农等烤烟种植主体提供鲜烟叶烘烤初加工的专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烤密集烤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密集烤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的原则,统筹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实现高标准、高效率管护,高效能发挥作用。

第五条 县政府将密集烤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障烟叶生产发展,密集烤房高效正常运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密集烤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护。

第六条 烟草部门负责密集烤房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发改、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审计、税务、供电、供水企业等部门及各乡镇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密集烤房审批管理、保障运行等有关工作;

(一)县发改部门会同县烟草部门负责密集烤房项目的申报;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密集烤房使用价格的监管;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县烟草部门负责密集烤房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和其他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四)县供电部门负责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密集烤房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烟叶生产烤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烟叶烘烤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密集烤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损坏密集烤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烟叶密集烤房发展规划应当服从烟生产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发展规划由县烟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密集烤房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烤房和可移动式烤房,提高烟叶烘烤效能;

经批准的密集烤房发展规划需要调整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 密集烤房建设采取烟草行业政策性计划投资、政府扶持和群众筹资筹劳相结合的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密集烤房,应当符合当地烤烟生产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密集烤房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密集烤房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密集烤房使用的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烟草行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密集烤房实行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全,建设单位方可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批复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申请。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烟叶生产烤房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密集烤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报送县烟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现有密集烤房,根据烤房用地和产权情况分类管理。

对烤房用地、产权均属于村集体的,作为村集体公共资产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对烤房用地属于个人、产权属于村集体,且烤房数量在5支以上的,由村集体协调,采取土地租赁的方式,每年支付个人土地租赁费,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对产权属于合作社、烤房用地属于村集体的,视为村集体公共资产,一并纳入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新建密集烤房,视产权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没收、非法查封已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密集烤房。对因乡村整体规划,确实需要拆除、改造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烟草部门现场综合评估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烟叶生产烤房管理维护,如发生故障,烟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扶持政策和实际情况,提供无偿或有偿设备更及维修服务。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修密集烤房及其附属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和正常使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烟草部门等部门进行密集烤房及其附属设施施工、维修、检查时,水利、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维修完成后,应给予恢复原样。遇到紧急情况时,为降低损失,保障烟叶烘烤,经相关部门同意,可先组织抢修,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密集烤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改造密集烤房的,应当征得烟草部门同意,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密集烤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密集烤房原则上不收取费用,确因租用建设用地、管护等产生费用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可适当收取部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烟草部门共同确定,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

  • 附件【起草说明.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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