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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 ||||||||||||||||||||||||
2022-06-2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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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范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加快形成市场化信用服务与公共性信用服务互为补充、市场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互相交融、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服务市场执法活动,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省发展改革委权责清单中新增三项行政处罚权力,即对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违规采集信用信息的处罚、对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违规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的处罚、对信用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为保障监管执法顺利开展,我省建立省、市、县三级信用服务行业行政执法体系,各市、各县区均须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服务行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纳入省发展改革委信用执法监管名录,实施动态管理。请各市填写并汇总所属区县《信用服务行业监管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名单》,于4月26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信用管理处。 联系人:狄丰琛,联系方式:0531-51783285,电子邮箱:sdfgwxyc@shandong.cn。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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