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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失信政府机构涉企补偿救济机制的通知 | ||||||||||||||||||||||||
2022-06-2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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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发改信用〔2020〕1340号
各市党委依法治市办、发展改革委、工商联、中级人民法院,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对因政府机构失信导致企业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救济,现就建立失信政府机构涉企补偿救济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失信政府机构涉企补偿救济工作 建立失信政府机构涉企补偿救济机制,是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守信践诺,全面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依法依规对受损企业进行补偿救济,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限时支付无异议涉企补偿 对政府机构失信事实清晰,企业受损补偿金额明确,双方无异议的,有关政府机构应立即履行相关责任,支付企业受损补偿款项。对涉及补偿资金数额较大的,双方可签订分期支付协议,明确责任义务,推动失信事件实质性化解。 三、协商评估确定涉企补偿 对因政策规划调整不能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又不能直接确认受损补偿金额的,有关政府机构应积极主动与企业对接协商,争取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有关政府机构与企业应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权益受损的具体金额进行评估,有关政府机构应依据评估确定的意见尽快补偿到位。补偿经双方协商,可采取货币补偿、非货币补偿等形式。 四、依法依规支持企业合理诉求 对有关政府机构与企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存在明显分歧或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支持企业通过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表达诉求。 对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受理范围的企业诉求,受理复议和赔偿的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政府机构要以尊重历史、敢于担当的态度,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决定,坚决维护政府诚信,不推诿、不回避,主动与企业对接,切实履行补偿赔偿责任。 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认定政府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效力,对政府机构违反承诺,特别是因政府换届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依法审理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依法支持解除合同。对于企业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五、持续开展失信政府机构清理整治 坚决整治“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将政府机构失信问题纳入工作台账,采取督导、通报、约谈等措施,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对发生“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严重失信问题的政府机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大对受损企业帮扶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对涉企补偿救济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将涉企补偿救济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帮扶受损企业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座谈和走访,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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